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寧政辦發〔2021〕2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72號)有關要求,現就調整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清單管理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中介服務有明確范圍限定的,要嚴格按照限定范圍實施,不得隨意擴大。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在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
二、健全動態管理制度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設立依據發生調整變化,市各部門要及時對中介服務事項進行調整,并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各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同步做好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要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在江蘇政務服務網南京旗艦店上向社會公示。
三、規范中介服務收費
市各部門要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對于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于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公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市場準入標準,嚴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要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嚴肅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9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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